修業年限
- 修業年限規定於本校學則第八章:學則(請按我)。
- 學則第三十五條:
- 本校採學年學分制,惟在職進修班修業年限為三年,四年制各技術系暨其他各學系修業年限均為四年。進修學士班修業年限為四年,曾具有「學分累計制」身分學生其修業期間須以「學年學分制」及試辦「學分累計制」 兩種學制加總計算,總修業期間不得超過十年。
- 學測第三十七條:
- 應屆畢業生缺修學分或實習得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二年。但因身心狀況或學 習需要,經專案申請核准者,得再延長至多一年。 須於延長修業年限次學年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免 於註冊,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
- 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其修業期限,最長以四年 為限。 學生因懷孕、生產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檢具證明文件經專案申請核准 者,得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二年。必要時,得專案申請再延長修業年限至多 二年。
- 修讀雙聯學制學生,已修畢本校(學程)應修科目與學分,而未修畢境外 學校應修科目與學分,得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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