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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年度公私立大學校院教務、校務經營主管聯席會議

 

交通部航港局公告實習生受僱前應依職務領有船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書

一、依「船員服務規則」第5條第2項、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17條附件2辦理。

二、我國海事校院學生如至外籍船舶上船擔任實習生,辦理外僱申請作業時應檢附船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書(救生艇筏及救難艇操縱訓練得以結訓證明代替)、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課程學分證明文件,始可上船實習。

三、為考量申請學分證明文件所需之作業流程,即日起至106年3月31日暫可採用成績單作為證明文件,並自同年4月1日起應全部採用說明二之證明文件。

四、依2010STCW合約內容
商船實習生須檢具證書如下
1. ARPA
2. GMDSS
3. 基本四項
4. 進階滅火
5. 救生艇筏(由受訓單位核發證明書)
6. 醫療急救
7. 保全意識
輪機系實習生須檢具證書如下
1.基本四項
2.進階滅火
3.救生艇筏(由受訓單位核發證明書)
4.醫療急救
5.保全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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