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已修畢本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而未修滿加修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其已依本校學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延長者,仍得再申請延長修業一學期或一學年;延長修業年限屆滿,仍未修滿加修學系應修科目學分,得放棄雙主修資格,而以本學系畢業。